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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创新规〔20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管理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的建设和资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管理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的建设和资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营造概念验证生态系统,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的新型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试基地是指依托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共服务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围绕行业内企业产品开发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验证需求,提供科研成果的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试生产等中小试服务的开放型载体。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进行事后资助,每年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经费,择优进行认定资助和评估资助。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财政资助资金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事后资助资金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年度建设认定计划,编制发布认定和评估奖励资助申请指南,组织实施年度认定和评估资助计划。
(二)审核与批准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认定、资助、变更和撤销。
(三)指导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运行管理,开展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依托单位承担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人才、经费、设备和场地等必要保障条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和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组建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和概念验证服务人才团队;聘任中小试基地主任和中小试专业工程师,组建中小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和中小试服务人才团队。
(三)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认定申请,定期主动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评估申请;开展年度考核并提交年度考核报告,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认定、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四)对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实行运营和核算;对获得认定和评估的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台账管理、核算,统筹用于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营。
(五)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小试基地涉及科技伦理和国际合作的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 概念验证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遴选评审、成果收益、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和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
(二)开展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验证分析、投融资和创业孵化等工作。
(三)编制概念验证中心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八条 中小试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遴选评审、中小试服务、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
(二)开展中小试项目遴选开发、工艺放大、仪器开放共享和企业孵化等工作。
(三)编制中小试基地年度考核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中小试基地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中小试服务、仪器开放共享、企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三章 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资助工作。概念验证中心的认定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申请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独立申请认定资助。同一概念验证中心最多可以申请获得一次认定资助。
第十条 申请概念验证中心认定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概念验证中心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曾经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扩散能力,具备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与相关领域的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委托开发的能力。
(三)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1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科技成果基础研究、概念验证、创业孵化、投融资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聘任专职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不少于2名,熟悉科技成果产品开发、实验验证分析、商业顾问咨询、投融资孵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四)建立概念验证项目服务人才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80%,提供概念验证项目场景对接、指导咨询、跟踪培训、交流推广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
(五)建立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优先进入概念验证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概念验证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验证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企业委托验证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概念验证、创业孵化和路演展示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相对固定的概念验证专门用房,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八)概念验证中心的专职人员、研发场地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重复。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概念验证中心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服务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概念验证项目库、概念验证服务人才团队和遴选专家顾问团队名单等申请材料。
概念验证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聘任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专家顾问咨询、项目实验验证、商业投融资服务、创业孵化培训、工程软件的九游会app官方下载的版权费用、房屋租赁、场地改造装修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等费用。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受理的概念验证中心项目进行认定资助:
(一)根据概念验证中心年度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
(二)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的情况,按资助原则、标准,择优确定概念验证中心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三)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面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四)获得认定资助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深圳市xx概念验证中心”。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按照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服务费用予以支持,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工作。中小试基地的认定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申请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中小试基地,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再独立申请认定资助。同一中小试基地最多可以申请获得一次认定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中小试基地应制定完善的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目标、完整的服务和运行管理制度。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应曾经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基础和技术扩散能力,具备提供中小试服务的成功经验;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与相关领域的单位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中小试商业委托开发服务的能力。
(三)聘任中小试基地主任1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等中小试全流程,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聘任相关领域中小试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名,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中小试开发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四)建立中小试项目服务人才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工程师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提供中小试放大、工艺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等服务。
(五)建立中小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中小试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建立中小试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攻关项目优先进入中小试项目库。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应提供中小试入库项目中小试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中小试开发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提供中小试入库项目企业委托中小试开发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七)应当具备良好的中小试工艺开发、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的条件和基础,应当拥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拥有中试工艺验证、放大生产和产品检测必备的专用设备、通用计量、测试仪器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1000万。
(八)中小试基地的专职人员、研发场地及中小试仪器设备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重复。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中小试基地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中小试基地建设方案、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中小试服务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小试项目库、中小试服务人才团队和遴选专家顾问团队名单等申请材料。
中小试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聘任中小试验证专业技术人才、升级和改造中小试验证研究专用设备费、中小试验证设备运营费、中小试验证质控检测和产品性能检测费、工程软件的九游会app官方下载的版权费用、场地租赁、场地改造装修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等费用。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受理的中小试基地项目进行认定资助:
(一)根据中小试基地年度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
(二)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的情况,按资助原则、标准,择优确定中小试基地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三)拟资助名单及金额面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四)获得认定资助的中小试基地统一命名为“深圳市xx中小试基地”。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中小试基地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按照申请单位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中小试服务费用予以支持,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评估资助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估资助标准,每两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对通过认定资助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进行评估。其中概念验证中心评估指标包括验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职业经纪(经理)人培养、验证项目创业孵化和验证服务收益等多个维度,中小试基地评估指标包括中小试工程人才队伍建设、中小试工艺开发、中小试项目企业孵化和中小试项目服务收益等多个维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详细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同一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最多可以申请获得两次评估资助。
第二十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依托单位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评估资助指南要求提出评估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评估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评估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评估资助计划,拨付评估资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照依托单位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或中小试服务费用予以支持,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
(三)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依托单位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两个年度概念验证或中小试服务费用予以支持,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
(四)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概念验证中心或中小试基地认定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认定和评估财政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资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利息,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需要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和主任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概念验证中心或中小试基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产业发展规划和基础,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