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 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2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产。
-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等。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标注、分析等数据相关服务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数据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等因素。
- 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二)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 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 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 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企业利用此类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