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指数、科创定位、高企思维
政策解读 | 知识产权布局与运营 | 诉讼与维权
(028)84400310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工信部《“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特色产业集群)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突出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加强对各盟市的宏观指导,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自治区培育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自治区工信厅做好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育认定条件
第五条 特色产业集群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地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需聚焦细分领域,且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区乃至全国前列。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属于自治区8大产业集群和16条重点产业链产业集群;
(二)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15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的60%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的60%以上,集群主导产业产值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5%;
(三)拥有不少于1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2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四)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强;
(五)集群有较强的协同创新能力。近三年,集群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不低于5%,或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个。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集群内建设有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创新平台不少于2个;集群内研发人员占比不少于6%;
(六)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8%,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推进‘机器换人’,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七)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优于行业基准水平;属于高耗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八)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或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九)集群设立了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集群有明确的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六条 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以评促建的原则。自治区工信厅组织开展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特色产业集群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第九条 盟市工信局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荐至自治区工信厅。
第十条 自治区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实地抽查,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由自治区工信厅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自治区工信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二条 盟市工信局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月10日前向自治区工信厅报送特色产业集群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四条 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盟市工信局向自治区工信厅备案。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