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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山西省促进专业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80号),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市、区)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活力迸发、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制定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培育和认定标准,开展培育、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做好辖区内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工作,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的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建立特色产业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培育和认定30个左右特色产业集群,重点支持主导产业为省级重点产业链的产业集群和省级特色专业镇发展,引导和支持各地培育一批市级特色产业集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八方面指标。同时,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山西省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国或山西省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2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6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6%。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
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6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
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
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6%;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个。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
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九游会app官方下载的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0%,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
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
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集群有明确的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文章来源: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